男方要女兒撫養權怎麼辦?
撫養子女一直以來都是父母應盡的責任與義務,在眾多即將離婚的家庭中,他們往往時不時上演着爭奪孩子撫養權的大戰,有人希望離婚之後孩子的撫養權能夠歸屬自己,不願意被對方奪去。擁有撫養權意味着要對孩子負責,那麼,男方要女兒撫養權怎麼辦?請看下文。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情形的,需要男方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比如正規醫療機構出具的加蓋公章的病歷複印件,證人證言、學校的相關證明等等。
2、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需要相應的醫療機構出具手術或者絕育證明。目前,該條款在北京區域適用性不是很高,很少有人能夠提供相關的證據。現在很少有人做絕育手術了,除去一些特殊情況喪失了生育能力。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如果子女一直隨男方生活,法院為了子女的成長,一般不會輕易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結合司法實踐,建議男方在起訴前做好如下準備:
(1)讓孩子與自己共同居住和生活,並保留相關證據,如照片、視頻資料等。
(2)證明孩子隨女方生活顯著不利,例如證明一方有不良的嗜好(如賭博、夜不歸宿等)、經濟條件較差、道德品質不佳等等。
4、男方無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可以提供女方住院的檢查病例、孩子的出生證明、户口薄、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明等等。
5、孩子祖父母的情況: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6、父母雙方對子女撫養權發生爭議,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表示願意隨父生活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的法官一般會通過與子女談話的方式來徵求孩子的意見。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範圍,但他們都能獨立的表達自己的意志,司法解釋的該項規定也是為了更好的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
7、男方的工資收入、穩定性程度、住房等條件明顯優於女方的
男方需要向法院提交工資收入證明、房產證、住房公積金證明等證據加以證實。
很多父母都不願意放棄自己孩子的撫養權,但在現實中,撫養權的問題很難三兩下就解決掉了。比如男方要女兒撫養權,但是女方不同意,這時候就需要法院出面來解決。在法院受理的過程中,如果要想爭取到撫養權,要提前準備好相關證據,來證明女兒在男方比在女方生活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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