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3歲孩子怎麼判撫養權
一、離婚3歲孩子怎麼判撫養權
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時,人民法院會依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內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二、子女撫養權的變更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三、對子女的撫養何時終止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種義務一知持續到子女成年並能獨立生活為止。父母對子女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等有關規定:
⒈父母撫養子女一般到18週歲為止,年滿18週歲的人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⒉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⒊父母應當負擔雖年滿18週歲,但是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育費。
⒋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成年子女,主要指患有嚴重疾病、殘疾、喪失部分勞動能力,不能參加正常就業的人。
⒌尚在校就讀的,在校指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
⒍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主要指患有精神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生活在城鎮的子女無就業機會尚處於待業狀態的。
在夫妻離婚後,如果孩子超過兩週歲,法院會選擇對孩子最為有利的一方作為撫養人,如果孩子大於八歲,則以孩子自身的意願為主。具體是判給誰,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判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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