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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的前妻起訴要撫養費合理嗎?

老公的前妻起訴要撫養費合理嗎?

一、老公的前妻起訴要撫養費合理嗎?

老公的前妻起訴要撫養費不合理,夫妻間有相互撫養的義務,但如夫妻關係結束,則不存在撫養義務,可不給撫養費,如以前有協議可考慮按協議適當履行,屬困難幫助性質的給付,但時間不宜過長。但如對方已經結婚,肯定不應該再給付。可去當地民政局查詢其婚姻關係。

1、離婚後,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生活費可能基於兩種情況:

(1)一方生活困難,由法院判決另一方支付。

(2)雙方約定,支付多少,支付到何時,完全在於當事人自行商定,訂下了協議,應當按照協議履行。

(3)如果沒有約定支付到何時,可以停止支付。因為再婚後,夫妻間互負扶養義務,無需再由前夫幫助。

2、夫妻間有相互撫養的義務,但如夫妻關係結束,則不存在撫養義務,可不給撫養費,如以前有協議可考慮按協議適當履行,屬困難幫助性質的給付,但時間不宜過長。但如對方已經結婚,肯定不應該再給付。可去當地民政局查詢其婚姻關係。

二、婚姻法中關於撫養費是怎麼規定的?

1、《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夫妻雙方雖然有互相扶持的義務,但是對於已經辦理離婚手續的民事主體之前,不管對方是否已經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都是不得再要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的。撫養費的索要只能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者是辦理離婚手續時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