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異撫養費標準是怎樣的
一、父母離異撫養費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實際情況可能會有以下情況要給子女撫養費:
1、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2、雖未離婚,但夫妻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3、未結婚,有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4、其他情況。如成年但仍在上高中的子女的父母,應給子女撫養費。
對於離婚要給子女多少撫養費的問題,最高法院有規定,分兩情況: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按這個規定,如果有一個張先生,已與太太離婚,有一女由太太撫養,他是公司職員,每月工資為2000元,在子女撫養費訴訟中可以判決由他支付的撫養費可以在每月400-600元間。
另一種情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按這個規定,如果有一個王小姐,她是娛樂業從業人員,收入不固定,已與先生離婚,有一女由先生撫養,在子女撫養費訴訟中可以依據同行業平均收入來確定,如該省高級人民法院文件公佈“05年度文化體育娛樂行業年收入”為24000元,那麼平均她月收入可定為2000元,可以判決由她支付的撫養費可以在每月400-600元間。
按有關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就是説可以按月或按年給,當然要是手中掌握大量的財產的情況下,按標準一次性給齊,也是可以的。
二、離婚撫養費支付方式
1、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
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如果上述理由發生以後,不撫養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費用,由撫養一方承擔,顯然不太公平。當然,無論生活費、教育費都應從實際出發,對於涉及數目較大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否則將由決定的一方個人承擔。
2001年12月27日開始實施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父母撫養的子女僅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很明顯,已將那些大學以上學歷的費用排除在父母的撫養義務之外。
如何防止對方拖欠不付或拒付撫養費呢?首先第一點,在離婚時,應將子女撫育費的數額、給付的期限和辦法,明確、具體地載入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中。這樣就為以後的執行創造了合法的條件。
在計算孩子撫養費金額的時候,如果此時需要支付撫養費的一方是有固定收入的,那麼針對一個孩子,實際每個月就需要用總收入的20%-30%作為支付給孩子的撫養費。但要是需要撫養的孩子較多,則也是可以適當的增加撫養費數額。另外,就撫養費的支付方式來看,實際還是由離婚夫妻協商之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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