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出資部分有哪些?
一、隱名股東出資部分有哪些?
隱名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德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這裏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隱名股東的權利有查閲、複製權,表決權,分紅權,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等。隱名股東與名義出資人訂立股權代持協議的,隱名股東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出資義務,並享有投資權益。
二、隱名股東身份的認定是怎樣的?
1、與顯名股東間有協議。雖然這個協議對於公司不具有約束力,但是在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依然有效。它不僅是隱名股東用來約束顯名股東的依據,也是證明隱名股東對於公司實際出資的有力證據。
2、不實際參加公司經營。在實踐中,有的隱名股東不參與公司經營,完全由顯名股東行負責,有的則以自己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由於公司的社團性,公司的其他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投資人是誰。隱名股東以自己名義參與公司經營,行使股東權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東知道並且認可隱名投資行為存在的證據。
3、無違法行為。中國法律、法規對於某些行業、企業的股東身份進行了限制。比如,中國自然人不得成為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東,在實踐中某些人就採取隱名投資的方式參股合資企業。在這種情況下,隱名股東如果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將不會受到法院的認可,對於隱名股東以及顯名股東雙方而言,都將承擔較大的風險。
企業隱名股東的出資形式主要有四種,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之間存在協議,不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只享受股東分紅,不能有違法行為存在,隱名股東辦理顯名手續之後可以轉讓股權,可以參與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參加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的經營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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