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離婚後追討撫養費嗎?
一、可以離婚後追討撫養費嗎
離婚後可以追討撫養費。
1、根據《婚姻法》第37條規定,子女在必要時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請求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2、《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的子女撫養】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撫養費追討有期限嗎
(一)如另一方已經明確表示將不支付撫養費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如一方未向另一方請求,另一方也未自覺履行的,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但是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子女可以根據需要提出增加撫養費,給付的父或母也可以根據實際負擔能力提出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給付義務。
離婚後無法履行撫養孩子的義務的一方,可以通過支付另一方撫養費的方式履行自己的義務,撫養費應為收入的20%-30%,不超過收入的一半。同時因為撫養費也關係到父母雙方的收入以及撫養孩子的需求,父母可以通過協議要求增加或減少,在離婚時放棄撫養費的也可以事後要求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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