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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想放棄撫養權可以嗎?

撫養權是能放棄的,因為,只要是父母,對孩子就有撫養的義務,孩子的成長當然需要物質的支撐,因此,撫養權能放棄之後也是需要盡撫養義務的。

離婚想放棄撫養權可以嗎?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並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由此我們可知: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是一種保持其基本生活的義務。這種撫養義務具有一定的無條件性,包括生活和教育的全面性以及一定的長期和持續性。

同時,父母對於非婚生未成年子女之的撫養義務,我國也予以明確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到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

由此可知,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一種法定的強制性義務。

個人對於自己所享有的權利在不侵犯他人及其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選擇不去行使。但是,義務,作為具有一定強制性和羈束性的法律規定,個人是不能自行處置的。撫養權的體現方式不一樣,比如在離婚案件中,親自撫養孩子的一方是與孩子一起生活的,不僅要支付金錢,同時還要付出管教孩子的勞動;不親自撫養孩子的一方是支付撫養費的,不與孩子生活在一起,但是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孩子未滿兩週歲一般優先歸母親撫養,滿兩週歲法院將根據雙方實際條件,按對孩子成長有利的原則確定孩子歸屬,滿十週歲法院還會徵求孩子的意見,另一方支付固定收入的20-30%作為撫養費。

子女撫養歸屬的變更。父母離婚後,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予以變更。撫養歸屬的變更,有兩種形式:一是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變更。凡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另外,對於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自願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條款,與法律規定相悖,對孩子的撫養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不能被剝奪,但也不能放棄,因此該條款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放棄子女撫養權的聲明是無效的,撫養子女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是不能放棄的,父母應該撫養子女到成年為止,如果不盡撫養義務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

標籤:撫養權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