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小孩撫養權歸誰法律如何規定?
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權問題由雙方協商確定,雙方協議不成的,法院一般會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具體如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
2、對兩週歲以上八週歲以下的未成年的子女,如果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形的,可予以優先考慮獲得孩子的撫養權。
3、對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同時,法院還會考慮雙方的經濟收入、住房條件等因素來最終判決孩子的撫養權。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所以説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是對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會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優先考慮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發展的一方,以確保未成年子女權益,還會考慮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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