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子女撫養

對於不讓見孩子怎麼留證據?

一、對於不讓見孩子怎麼留證據?

對於不讓見孩子怎麼留證據?

首先可以對相關的能夠證明對方不配合行使探望權的聊天記錄、錄音錄像等證據予以保留。其次,還可以通過找見證人、收集證人證言的方式來證明對方阻止自己看望孩子。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證據有以下八種: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探望權的特徵

(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中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來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為另一方提供便利,積極協助,不得阻礙對方行使權利。

(2)探望權是離婚後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於血統關係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

(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後。離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關係,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後,由於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4)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中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父親或母親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探望權實際是一種義務性的權利,它的行使應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愛,使孩子得到積極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權損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權的行使。

綜合上面所説的,不讓見孩子這種行為對於不撫養孩子的一方是可以進行起訴的,但前提是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據,因此,在收集證據的時候一定要從人證還有物證來進行收集,確保這些證據可以來支撐自己的觀點,這樣才能有勝訴的權利。

標籤:證據 不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