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對於殘疾子女的撫養有哪些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中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婚姻法》規定表明,父母對於子女都有撫養照顧的義務,這不僅僅是道德上的約束,對於殘疾子女這一羣體來説,更是需要細心照料。殘疾子女是否屬於“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需要根據具體的殘疾程度來界定,不是絕對的,如殘疾程度較重,殘疾子女無法獨立生活,必須由父母照料,這就是屬於“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需要殘疾子女的父母盡更多的撫養教育義務。
第二十一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明確規定,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對於未成年的殘疾子女進行撫養是法律規定的相關義務,是親緣關係所連接和溝通的,也是不可磨滅的。對於已經成年的殘疾子女,需要考慮生活能力,屬於“卻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還需要分析父母的相關撫養能力。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能負擔的生活條件,仍應負擔殘疾子女必要的撫育費。
不論是怎樣,殘疾子女都應該得到這個社會的關心和愛護,人人生來平等,任何人不應該對他人有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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