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婚後財產撫養費可以減少嗎
在當代生活人們離婚再婚的現象是十分常見的,但是在離婚再婚的過程中問題就會經常出現了,再婚婚後財產撫養費怎麼算?撫養費是給孩子的,但是當事人已經再婚了,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給孩子的撫養費是不是當事人現在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那這樣子撫養費歸屬是誰,這個問題小編可以為你解決。
一、我國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
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在司法實踐中,就撫養費的變更多以增加為主,請求減少、中止支付撫養費的較少,且請求減少或中止支付撫養費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但根據公平原則、情事變更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舉證證明本人的生活境遇發生變化,無實際支付能力,可以訴求減少或中止撫養費的支付。
根據司法經驗,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當減少:
(1)給付方的收入明顯減少,雖經努力,仍維持在較低的水平;
(2)給付方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定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又有撫養能力;
(3)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經濟來源的,則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減少或中止給付撫養費後,一旦恢復甚至超過原有的撫養能力,子女仍有權要求恢復至原定的撫養費數額,甚至要求增加撫養費。
二、婚姻法相關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雙方婚姻關係解除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分,給以前結婚孩子的撫養費不能算進現在夫妻的共同財產之中。
綜上所訴,再婚婚後財產撫養費這個問題的答案是不是夫妻雙方減少,給孩子的撫養費是義務行為,而撫養費是孩子的財產,是要落實到撫養孩子中去的,不能讓自己佔為己有,同時雙方父母有義務為孩子營造一個非常良好的生活環境,從而能夠保證孩子的身心得到良好的發展。這可以喝好的維繫家庭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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