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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撫養義務還存在嗎,撫養義務的選擇原則

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會歸屬給其中一方所有,另外一方只需要給予每個月的撫養費,然後教育和其他重要事宜時對孩子進行探視給予撫養費,但很多人對撫養義務並不瞭解,不知道離婚後撫養義務還存不存在,那離婚撫養義務還存不存在呢?撫養義務的確立原則是什麼呢?

離婚撫養義務還存在嗎,撫養義務的選擇原則

離婚撫養義務還存在嗎?

擁有撫養權的一方是擁有孩子的撫養義務的,但如果擁有撫養權一方出現時什麼事故無法進行撫養的話,是可以申請更換孩子的撫養權的,也就是更換孩子的撫養義務人,所以這些是可以進行變更的,並不能直接脱離撫養義務。

我國,根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權義務的確立主要有以下原則:

1、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原則;

2、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3、哺乳期後的子女, 以雙方協商優先,不能達成協議時,以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為補充為原則;

4、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以適當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意見為原則

5、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6、同時參考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的相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或隨母方生活將會影響對子女健康成長的,以及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且父方具有相應撫養能力,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則由父方直接撫養。

對於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在父母雙方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條件差別不大,而雙方又都要求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未成年子女已經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又要求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則應考慮未成年子女的相應意見。在有利於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和利於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前提下,父母雙方也可以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獨生子女發生爭議時,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和利於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前提下,可以考慮不能生育或再婚有困難一方的合理要求。

離婚後雖然孩子的撫養權會發生變化,但孩子總歸是兩人的,兩個人對這個孩子都應該起到自身的撫養作用,擁有撫養權的一方對孩子進行撫養,另一方給予孩子的撫養費,並且定期對孩子進行探視,這都是非常重要的,影響到孩子的身心成長,所以離婚撫養義務並不是可以直接脱離的,雙方都應該對孩子負責。

標籤:撫養 義務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