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離婚前有撫養費嗎
離婚的時候不管夫妻之間的矛盾有多少,如果有孩子的話肯定雙方都不能將這種情緒帶到孩子身上的,夫妻離婚並不影響撫養孩子的責任和義務。我國法院在處理夫妻之間離婚訴訟請求的時候遇到過這種情況,在原告的訴訟請求當中,要求支付孩子撫養費的標準是從離婚前開始計算的。那麼,在我國離婚前有撫養費嗎?
一、在我國離婚前有撫養費嗎?
這個需要根據訴訟請求來決定,如果訴訟請求是從離婚前請求的,事實上這段時間,男方也確實沒有支付任何撫養費,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的,一般是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之間。
二、撫養費的相關規定
由於社會分工不同,當事人的工作情況也不同。從有無固定收入來看可以分成以下的類型:
1、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在這裏,工資總額應包括工資、較固定的獎金等。(不能只憑工資單的數額確定總額。對於那些有虛報、瞞報,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調查,以此來確定數目。)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點相同。(這一點全國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門發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為依據。)
3、對於存在特殊情況的,如私營企業主,子女殘疾的,應適當考慮增加或減少;應以子女的實際生活需要為準線。
撫養費應由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組成。在具體實踐中,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要從以下幾方面給予考慮:
1、子女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三、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需要哪些條件?
離婚後,對於孩子撫養問題遠沒有結束,可能這依然會是一個曠日持久的鬥爭,這個最主要就是體現在孩子的撫養費上,要求增加孩子的撫養費是常有的事情,那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條件是什麼?我國《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對於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條件,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更為明確的規定。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其他正當理由如給付一方收入明顯增加等。
如果説在離婚之前,孩子一直就是由夫妻雙方共同撫養的,並且男方也並沒有不給孩子支付撫養費,這樣的話肯定撫養費就是從離婚以後開始計算的。不過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從來都沒有給家裏面交過任何經濟收入的話,這就可以要求男方補交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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