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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的起訴離婚想要撫養權難嗎?

一、女的起訴離婚想要撫養權難嗎?

女的起訴離婚想要撫養權難嗎?

只要女方有條件來證明更利於孩子的成長就可以得到;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三條作了具體規定: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或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意見》還規定: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二、撫養權變更的條件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離婚後,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綜合上面所説的,女方起訴離婚那麼也是有權利爭取撫養權的,但在爭取的過程中就要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同時還要結合孩子的年齡來進行考慮,這樣法院在進行判決的時候才會更傾向於自己一方,從而自己的勝訴權利也會更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