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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外地交通違章

法律2.43W
洛陽外地交通違章
如果外地車違章怎麼處理

在外地發生的現場違章處罰應到當地交管部門接受處理。非現場處罰可由當地交管部門處理,也可以由原籍交管部門進行處理。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為“處理規定”)相關條例,其中第4條明確指出,對交通警察執勤、執法中當場發現的違法行為的處罰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對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可以由違法行為地或者機動車號牌核發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也就是説,在外地發生的現場違章處罰應到當地交管部門接受處理;在外地發生的非現場處罰可由當地交管部門處理,也可以由原籍交管部門進行處理。


違法行為人對事實無異議的,由機動車號牌核發地交管部門按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對事實有異議的,到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以設區的市為界,下同)機動車有違法行為記錄的,可以將記錄違法行為的信息、證據轉至機動車號牌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號牌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接受處理的地點、期限,不接受處理的後果。


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事實無異議的,由機動車號牌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本規定作出處罰決定。


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事實有異議的,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告知其到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