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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監護權有義務付撫養費嗎?

撤銷監護權有義務付撫養費嗎?

一、撤銷監護權有義務付撫養費嗎?

1、權力被撤銷了,但是義務還是要承擔的。因此還需要付撫養費。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2、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撫養與教育的義務。父母雖然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但如果不認真履行監護職責,甚至利用監護權侵犯被監護人的利益,經過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可以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重新確定監護人。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二、哪些人可以提出撤銷監護資格的請求

根據《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三條 民政部門應當設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對因受到監護侵害進入機構的未成年人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必要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申請和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並作出裁判。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書面告知臨時照料人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和撤銷監護人資格。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將未成年人送交親友臨時照料的,應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並書面告知臨時照料人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和撤銷監護人資格。

第十九條 經會商認為監護侵害行為屬於本意見第35條規定情形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若是某公民或者是某組織,在履行監護職責的時候,實施了嚴重損害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權益的行為,那麼當地民政部門、青少年的救助組織等都是可以向發法院提出撤銷監護人資格的請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