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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放棄撫養權是否意味着斷絕親子關係

離婚放棄撫養權是否意味着斷絕親子關係

有的人在離婚的時候,不僅解除了與配偶之間的婚姻關係,同時還放棄對孩子的撫養權,那實踐中要是一方離婚放棄撫養權,此時是否意味着斷絕親子關係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大家做詳細解答吧。

一、離婚放棄撫養權是否意味着斷絕親子關係

父母子女的關係,是不能斷絕的。放棄撫養權,只是放棄與子女共同生活,但是對子女應該支付撫養費。

對於沒有血緣關係的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可以依法解除,然而具有血緣關係的直系血親父母子女關係,卻是無法解除父母子女關係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該條規定夫妻依法解除婚姻關係,亦不能消除其父母子女關係。

二、撫養權的規定: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親生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是不會斷絕的,無論採取怎樣的方式都不能斷絕,因此實踐中一方離婚放棄撫養權,其實並不會意味着親子關係的斷絕,並且一般情況下也是不會允許放棄撫養權的,因為放棄了之後就相當於放棄撫養孩子的義務,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