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北京2021年的徵收標準有什麼變動
社會上一些人由於自身原因在不符合國家生育條件的情況下就生下孩子,那麼這些人就必須要按照相關規定向國家繳納相應的社會撫養費,以此作為對國家的補償。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因地方而定,因具體情況而變動。對於社會撫養費北京2017年的徵收方案有什麼變動?下面就跟隨本站的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
對於社會撫養費北京2017年的徵收方案有什麼變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5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7年6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5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7年7月3日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範本市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和《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和《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三、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本市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分別以作出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時前一年全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確定;登記為居民户口的,以前一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確定。”
四、將第五條修改為:“對不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統稱當事人),根據不同情節,按照下列標準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對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的夫妻,每多生育一個子女,分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基數的1至3倍徵收;
(二)對非婚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公民,每生育一個子女,分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基數的二分之一徵收;對非婚生育第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個子女,分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基數的1至3倍徵收。”
五、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社會撫養費徵收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收費公示,收費時向當事人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
六、將第十六條第二項修改為:“社會撫養費徵收部門未按規定實行收費公示或者未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的。”
七、將原條文中的“區、縣”修改為“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違反規定生育”、“違法生育”修改為“不符合規定生育”,“違反規定收養”修改為“不符合規定收養”。
為了孩子的健康發展,家長們必須在符合國家生育條件的情況下生育。在北京生育的一些家長可以關注和參考社會撫養費北京徵收標準。以上就是我們為您整理的關於社會撫養費北京徵收標準的修改,希望可以對您有所幫助。更多問題可諮詢本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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