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收入人羣的小孩撫養費計算標準
高收入人羣的小孩撫養費計算標準
案情簡介
被告是公司高管,月收入40000元,2010年1月,原、被告相識戀愛。2010年10月6日,雙方在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2013年1月10日,兒子出生。婚初,雙方感情尚可。婚後,因雙方瞭解不夠,加上雙方性格不合,原、被告經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執,夫妻關係非常冷淡。2010年末,婚姻狀態越來越不穩定,常因瑣事爭吵,幾次鬧離婚。從兒子五個多月,即2013年6月份,原告就將兒子帶回孃家居住,後原告向法院起訴,除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外,要求小孩歸原告撫養,並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每月12000元。被告同意離婚,雙方都要求撫養小孩,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鉅額撫養費的請求,被告不同意支付,並稱若小孩歸被告撫養,不要求原告支付小孩撫養費。法院經過一審和二審,生效判決確定小孩歸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為每月3500元。
辦案思路及心得
一般情況下,法院判決子女撫養費的數額,考慮三個方面,即子女的實際需求、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隻三十。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中,作為被告代理律師,雖被告的月固定收入為40000元,按20-30%計,要10000多元每月,但主要還要考慮子女的實際需要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小孩撫養費用不能機械按月收入的20-30%計,最後被告的意見得到法院支持,鉅額的撫養費訴訟才得以平息。
裁判結果
法院經過一審和二審,生效判決確定小孩歸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為每月3500元。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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