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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確定監護人糾紛怎麼解決?

申請確定監護人糾紛怎麼解決?

一、申請確定監護人糾紛怎樣解決?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二、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並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監護職責相適應,監護人主要具有以下權利: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並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5、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三、哪些人可以成為監護人?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綜上所述,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死亡的,其它親屬可以申請監護資格,由此引發糾紛的話,可以通過居委會指定監護。當事人對指定不同意的,還可以向法院起訴,申請成為監護人。法院按照最有利孩子成長的原則確定監護人的人選,一旦指定不能輕易變更。

標籤:監護人 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