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原則指定監護人是什麼原則?
一、按照原則指定監護人是什麼原則?
有關組織為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雖然不受順序的限制,但都必須遵守一條原則,對被監護人有利,亦即應充分考慮將被指定的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根據規定,認為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繫狀況等因素確定。這一原則也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指定監護人時必須遵循的。
二、指定監護的方式是怎樣的?
《民法總則》規定的指定監護的權力機關,是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指定監護可以用口頭方式,也可以用書面方式,只要指定監護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指定監護被指定人未提起訴訟時,自收到通知後滿30天后生效;在提起訴訟時,自法院裁決之日起生效。
三、指定監護的機構是哪個?
指定監護人的機構是未成年人的父或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如果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精神病人,根據《意見》第十三條的規定,應按照關於未成年人的規定辦理。但這僅對未發生訴訟的情況而言,如果是在訴訟過程中,則指定監護人的機構就只能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了。
在非訴訟的指定監護人的過程中,作為指定機構的所在單位、所在居委會和所在村委會(以下統稱有關組織)處於一種特定的法律地位。這就是不僅在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情況下,有權也有義務為被監護人指定監護人,而且當某種情況出現時,還必須擔任某個被監護人的監護人。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的父母去世,沒有法定監護人的情況下,當地的村委會或者居委會可以在親屬中指定監護。通過這種方式確定監護人必須按照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執行。指定監護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在一定條件下,法院也可以指定監護,如果有人對指定監護不服,可以提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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