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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法院起訴要孩子撫養費嗎

可以向法院起訴要孩子撫養費嗎

一、可以向法院起訴要孩子撫養費嗎?

可以通過起訴解決孩子的撫養費。父母對未成年的孩子具有撫養義務,撫養費指為其提供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在我國當夫妻雙方離婚時,不論是協議離婚或是訴訟離婚,一方直接撫養孩子,而另外一方則需給孩子相應的撫養費。《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另外,關於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撫養費的給付期限有多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解釋(一)》的規定,父母撫養孩子的義務截止到孩子18週歲。對於孩子上大學期間的費用,父母已無法定支付的義務。同時,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還明確指出,孩子超過18歲,尚須父母履行撫養費義務的情況,是指:

1、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

2、孩子非因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對於非因以上的情況,父母沒有繼續履行撫養的義務。

當前法院在判決離婚案件時,一般做法是首先尊重夫妻雙方的協議。只要雙方有協議,法院認定它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協議中對撫養費支付突破了18歲,支付方同意負擔子女全部或部分的大學學費,法院也會予以認可。但是,如果雙方沒有達成協議,法院在判決撫養費上還是會遵循18週歲的年齡限制。

三、撫養費的支付方式

1、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在撫養費糾紛已經無法協商解決的情況下,除了起訴就只能是任憑當事人非中不負責任的做法了,兩者相比,我們當然要以孩子的名義依法提起訴訟。但是,無緣無故的就要求增加撫養費,或者孩子都已經可以獨立生活了的情況下還要撫養費,這些想法就沒有必要再起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