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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女方不願給撫養費法院會判嗎?

離婚女方不願給撫養費法院會判嗎?

一、 離婚女方不願給撫養費法院會判嗎?

負有履行撫養費給付義務的一方不給付撫養費,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可持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的情形還需要先行提起撫養費糾紛之訴拿到法院生效調解書或判決書之後才能再申請強制執行,我國《婚姻法》第48條明文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可見,不給子女撫養費一般不會被判刑,但是可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相關費用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1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於撫養費。

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遊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

子女大病及絕症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於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擔該費用的義務。

有關撫養費的支付情況必須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但肯定是需要支付撫養費的,如果女方確實因經濟困難,或者沒有經濟收入無力承擔撫養費的,則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申請降低撫養費的支付標準,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