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由男方撫養子女的情形有哪些
雖然我們倡導理性協商解決孩子的撫養問題,但現實情況並不盡人意,相當多的父母在孩子撫養權問題上爭執很大,在不能協商解決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主要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那法院判由男方撫養子女的情形有哪些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判由男方撫養子女的情形有哪些
離婚案中,判由男方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有:
(1)子女雖然在兩週歲以下,但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雖然在兩週歲以下,但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
(3)子女雖然在兩週歲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生活的;
(4)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5)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6)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7)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
(8)十週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父親生活的。
二、男方爭取撫養權的證據
對應以上條件,男方為爭取子女撫養權,可從以下八個方面準備證據:
(1)醫療機構出具的,男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2)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3)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況);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5)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6)子女隨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並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父親生活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8)男方有相當強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我們還應該知道的是,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但是具體操作一定要科學合理,必須保證孩子的健康成長。而要是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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