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孩子歸誰有哪些法律規定
一些未婚情侶在發生矛盾的情況下會選擇分手,但是此時雙方已經有了自己的孩子,未婚生育的孩子不屬於雙方共同財產,那麼就要考慮未婚生子孩子歸誰的問題。國家對此做出了相關規定,下面就跟隨本站的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
未婚生子孩子歸誰?
2週歲以下的孩子原則上都會判給女方。除非男方家庭條件非常優越,明顯好過女方,可以給孩子更好的生活條件;而女方又明顯不適合帶孩子,比如有疾病、經濟條件不佳等等。
同居在當前已經不是洪水猛獸,可謂已經見怪不怪了。同居期間生子也是常有的事,那麼在解除同居關係時誰來撫養同居期間生的孩子呢?在法律上有哪些依據呢?
1、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同居期間生下的子女屬非婚生子女。
2、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原則上男女雙方協商,由誰撫養。
3、協商不成,可以直接向誰來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4、不撫養方承擔相應的撫養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注: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8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併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第 9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第11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但是,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未婚生子在分手後不論孩子歸誰都會對孩子的健康發展造成不好的影響,未婚生育要慎重。至於分手時雙方未婚生子孩子歸誰的問題可以諮詢律師,依照法律程序來進行判定。以上就是我們為您整理的關於未婚生子孩子歸誰問題的具體解答,希望可以對您有所幫助。可瀏覽眼神閲讀了解更多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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