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離婚六週歲孩子歸誰?
法律規定離婚六週歲孩子歸誰應當是根據有利於孩子的原則來進行判斷。如果父母一方有如下情形,且無對子女成長非常不利的情況,在爭取撫養權方面有優勢。如無以下情形,則是根據對子女成長最為有利的原則判決。是否有利小孩的成長,可以從經濟情況、父母的個人素養、離婚後居住的家庭環境、與小孩的感情關係等方面全面判斷。
二、孩子撫養權相關規定是什麼?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撫養費的支付方式和撫養費的範圍
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根據以上規定,撫養費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撫養費的專用賬户或在探視孩子時支付,實踐中,很多當事人都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因為這樣一來省去要錢的麻煩,二來可以折抵給付對方房款。但是,是否採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對方的實際支付能力,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態度。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會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在當代社會,如果雙方當事人都想要離婚,那麼可以協商離婚,也可以訴訟離婚,因為訴訟離婚可以關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作出非常明確的判斷,這是由法院來根據父母的經濟方面的能力以及孩子的情況判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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