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怎麼判撫養權撫養費
一、離婚孩子怎麼判撫養權撫養費
我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會關係到離婚孩子撫養費怎麼給的問題,我國《民法典》規定,離婚孩子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夫妻離婚孩子撫養費給付標準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考慮:
(1)子女生活、就學、就醫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額一般可按照收入20-30%計算,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較穩定的獎金;無固定收入或者收入過高或過低的,可依據當地的平均收入計算。
(3)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離婚怎麼判孩子?也會涉及到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來説,撫養費的給付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但是高中以上學歷,比如在大學就讀,父母則沒有法定撫養義務。
實踐中,對於撫養費支付的方式,大致可分為:1、一次性支付給對方;2、定期給付,按月、按季或年定期支付給對方,至孩子成年至十八週歲時止。
二、離婚子女的撫養費可以要求變更嗎?
子女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
《民法典》第37條第2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和判決,不妨礙子女的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要求。”請求方應就情勢的變更負舉證責任。遇有下列幾種情況,應支持原告變更撫養費的數額的請求,依法合理的判決增加、減少或返還撫養費:
(一)離婚時一方為取得對子女的直接撫養權不要求對方負擔的撫養費,而以後喪失勞動能力或因下崗等原因經濟收入大量減少,獨自撫養子女確無實際能力的;
(二)離婚時雙方協商或法院判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給付的撫養費數額少,隨着子女成長、教育的需要和物價的上漲及社會的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原撫養費數額明顯不足,而對方經濟收入增加又有給付能力;
(三)子女患重大疾病,直接撫養子女一方難於負擔全部的醫療費用的;
(四)給付子女撫養費一方喪失勞動能力或因下崗等原因導致無生活來源或經濟收入大幅度減少,而要求不再負擔或減少負擔數額的,應予支持;
(五)離婚時雙方協商或法院判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一次性給付了全部撫養費,但子女在撫養期間死亡,要求對方返還剩餘撫養費的,也應予支持。
監護權的判斷,應以既能創造有利於身心健康成長的條件為原則。至於孩子們的意見,法院在判決時應該考慮,尤其是十歲以上有辨別是非能力的孩子。.當然,如果有正當理由,雙方都可以申請增加或減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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