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撫養能力的條件是怎麼判定
一、沒有撫養能力的條件是怎麼判定
無撫養能力就是養不起孩子,大多數情況下是指身體缺陷不能工作或者精神缺陷,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對於孩子的撫養無能為力,即無撫養能力。
無力撫養孩子的條件必須是經濟上有嚴重困難或是身體上有其他不能與子女一起生活的嚴重疾病,否則在哺乳期內的未成年子女必須由母方撫養,只有在哺乳期之後才能自由選擇。如果想要法官認定為無力撫養,必須在相關部門開具證明,證明自己的身體狀況或經濟狀況。
離婚後,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考慮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因素有哪些?
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是貫穿於《民法典》的基本原則,也是處理離婚後子女撫養歸屬問題的出發點,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對離婚後的子女撫養問題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情況:
1、應考慮父母雙方的個人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2、應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
4、10歲以上有識別能力的子女,無論隨父還是隨母,都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應當注意的是: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這是因為:這一在新情況下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的離婚問題和夫妻財產的處理問題,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之時不存在(或已解決)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因此,它不是原離婚案件訴訟程序的繼續,也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錯誤的糾正,所以,應當作為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我國法律規定,無法撫養孩子的條件必須是嚴重經濟困難或其他不能與孩子一起生活的嚴重身體疾病,否則母乳餵養期間的未成年孩子必須由母親撫養,只有如果可以在母乳餵養期後自由選擇。如果想讓法官確定無法撫養,必須在相關部門出具證明,以證明身體或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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