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監護人責任是什麼?
未成年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未成年的孩子而言,父親和母親是法定監護人,監護權也是比較常見的民事權利,如果孩子的父母不具備監護資格,法院可以取消其監護權,交給合適的人或者單位繼續監護。那麼,父親監護人責任是什麼?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
一、父親監護人責任是什麼?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監護責任,違反監護職責時,發生監護人責任,包括:
1、失職責任。因父母的故意或過失而致被監護的未成年子女受損害時,父母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民法通則第18條第3款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具體説,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分別其程度,或構成濫用責任(監護權濫用),或構成侵權責任。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2、代負責任。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做為法定監護人負有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至於確定損害賠償的條件、賠償的數額和方法等,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哪些人?
對未成年人設立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設立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
3、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綜上所述,父親是孩子的監護人,要在日常生活中照顧好孩子的生活起居。父親監護人的責任有失職責任和代負責任。父親失職對孩子的合法權益產生損害的,要承擔賠償義務。如果孩子對他人的的合法權益產生侵害,則父親作為監護人,要承擔連帶責任,承擔起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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