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撫養費的標準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對於固定收入的,孩子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在實踐中,很多人認為撫養費標準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實這種觀點是不完全準確的。除了參照工資收入比例的標準外,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也是相當重要的參考因素因此,這一標準並不是鐵板一塊,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比如,目前在杭州市區,一個普通家庭孩子的月撫養費在1000元左右就基本上足夠了,而非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月工資有1萬多元,讓其按其工資收入的30%即3000元標準去支付撫養費顯然是沒有必要的,並且支付撫養費還是雙方均應承擔的義務。因此,教條地以工資收入的比例來計算孩子的撫養費,是不妥的。
此外,要注意,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一般情形下不撫養孩子的一方不需另行支付教育費、醫療費等。
因為孩子的成長時間漫長,往往會發生很多變化,撫養費的數額也是可以相應發生變動的。以下情況下,一方可以請求法院追加孩子的撫養費:第一,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第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第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如果離婚後,帶孩子的一方收入沒有明顯增加,而不帶孩子的一方的收入卻大大增加了,這樣情況下,帶孩子一方往往會產生追加撫養費的念頭。但是,如果孩子的實際需要沒有增加,法院一般是不會支持帶孩子一方的這樣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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