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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規定是怎樣的?

撫養權規定是怎樣的?

夫妻雙方因感情破裂選擇離婚時,代表着婚姻關係的終結,但與孩子的親情血肉關係是永遠不會終結的,因此,夫妻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時,需要就孩子的撫養問題進行協商或訴諸法院判決,撫養權的相關問題包括孩子和誰一起生活、由誰支付撫養費、支付多少、支付多久、如何支付等,那麼,最新撫養權規定是怎樣的呢?

一、確定撫養費的標準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 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二、子女的撫養費標準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撫養費的支付方式

在撫養費的數目確定後,涉及到一個如何履行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採用以下兩種方式:

1、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綜上所述,關於最新撫養權規定中,法院對於確定撫養費的原則包括子女需要、父母能力和生活水平狀況,具體為不超過支付撫養費一方月收入的百分之三十,撫養兩個以上孩子的,不超過百分之五十,撫養費的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定期支付和以財物折算撫養費三種類型。

標籤: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