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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權糾紛監護人責任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健康權糾紛監護人責任認定標準是什麼?

健康權糾紛監護人責任認定標準是什麼?

如果列未成年人為被告,案由就不應定監護人責任,而應定人格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監護人責任糾紛案件,追究的是監護人應履行監護義務而未履行所應承擔的責任,而非被監護人的侵權責任。如果要追究被監護人的侵權責任,還是應以未成年人為被告,列其監護人為法定代理人。而且這兩種案由的歸責原則也不同,人格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為一般的過錯原則,監護人責任糾紛安家為過錯推定原則。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且法律未對人格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作除外規定,因此人格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應適用該一般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侵權人有過錯才承擔責任,無過錯就無須承擔責任,而且承擔與過錯相應的責任。

二、監護人的義務有什麼?

1、必須按時送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入學;

2、必須保證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讓他們中途停學;

3、應按規定,交納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雜費;(生活確實困難,無力支付雜費的家庭可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減免)。

4、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配合學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長。

根據《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於那些未經批准,拒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以及讓正在小學、初中就學的子女或被監護人中斷學業的家長,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或其他行政處分,開採取有效措施,責令他們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

健康權糾紛適用於一般原則,有過錯的人才承擔過錯責任。監護人具備送適齡子女按時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不能令其中途退學。監護人需要按照規定,繳納義務教育時期的學雜費,監護人需要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配合學校,教育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使其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