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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可以變更的情形有哪些

撫養權可以變更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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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一般在父母離婚的時候需要確定下來。針對只有一個孩子的家庭,此時肯定只有一方能夠獲得撫養權,但之後的日子裏面,另一方也是可以申請變更撫養權的。那麼現實中,撫養權可以變更的情形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撫養權可以變更的情形有哪些

撫養權關係未成年的健康成長問題,我國法律允許在一定情況下變更原先的撫養權決定,具體有兩種變更方式:

1、起訴變更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並向法院起訴的,法院在審理時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予以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因此,如果之前離婚判決時確定的撫養權歸屬,出現這些不利於被撫養子女的情況時,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的,一般都會得到支持。而且,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還可以按照其自身的意願選擇自己的監護人,更加有利於其自身的健康成長。

2、協議變更

就像離婚時的撫養權歸屬問題一樣,變更撫養權既可以向法院請求變更,父母雙方還可以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法院對於種變更方式,是准許承認的。

二、母親爭取撫養權的有利條件是什麼?

結合人民法院確定撫養權的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的規定,母親爭取孩子撫養權的的有利條件有: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母親生活的。

關於變更撫養權的方式,分為協議變更與訴訟變更兩種,在協議變更中,只要當事人能夠達成一致,那麼就可以進行撫養權的變更。但要是通過訴訟方式進行變更的話,那麼此時就需要符合規定的情形才可以了。具體撫養權可以變更的情形,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標籤:撫養權 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