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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請求變更撫養權

哪些情形可以請求變更撫養權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撫養權,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有上述理由之一的,即可向人民法院請求變更撫養權,所謂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撫養權的,需要當事人出具能證明對方不適合繼續撫養孩子的證據。
離婚後,孩子由誰撫育,應當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夫妻離婚之時可以相互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
16、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標籤:撫養權 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