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女方沒有工作能爭取到孩子嗎?
一、夫妻離婚女方沒有工作能爭取到孩子嗎?
夫妻準備離婚時,如果雙方無法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達成一致意見的話,就只好走民事訴訟程序了。作為孩子的母親,女方通常希望拿到孩子的撫養權,而有些情況是女方在家裏沒有固定工作。
經濟條件只是孩子撫養權歸屬需要考慮的一個條件而不是唯一。雙方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會綜合判斷雙方的具體條件來確定撫養權的歸屬。如果孩子由女方撫養,男方應當支付撫養費。法院對撫養權的判決的基本原則就是以最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教育為原則,實際審理中會綜合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有無住房,穩定工作,雙方的個人生活情況有無不良嗜好等等。
關於子女撫養的問題,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由此可見,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利益無疑是人民法院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首要原則,同時也是確定子女撫養權的決定性因素。
二、確定孩子撫養權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8、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現在,很多女方離婚的時候沒有工作,沒有經濟收入。的確,有經濟收入對於爭取撫養權是有利的,但並不是唯一因素。對於離婚女方沒有工作孩子會怎麼判這個問題,法院會綜合各種因素考慮,包括女方的家庭狀況、女方生活習慣及孩子年齡等,總之,法院審理撫養權糾紛案件採取基本原則就是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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