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撫養權舉證規定是什麼?
一、爭取撫養權舉證規定是什麼?
為了得到孩子撫養權,男方可以尋找以下證據:
1、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2、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並不表示就沒有差別。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3、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城市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於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雖然這樣會對其造成傷害,但這種傷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對其成長最為有利一方撫養,算是對其的補救吧。
二、離婚後男方如何爭取撫養權
離婚後,男方爭取撫養權的有利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子女雖然在兩週歲以下,但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雖然在兩週歲以下,但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
3、子女雖然在兩週歲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生活的。
4、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5、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6、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7、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
8、十週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父親生活的。
在我們國家,父母離婚的狀況之下,是可以爭奪孩子的撫養權的,當然對孩子撫養權進行爭奪的時候,需要考慮到孩子的一些基本的狀況,總之一切的出發點都必須是基於孩子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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