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進行撫養權公證,孩子撫養權公證流程是什麼
1、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父母均有撫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後,子女歸一方撫養,如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裁決變更。因此,離婚後的父母雙方經協商一致對子女的撫養權進行變更的,需要簽訂一份《變更撫養權協議》。由於先前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已在婚姻登記部門備案,《變更撫養權協議》是對《離婚協議書》內容的重大修改,另外,變更撫養權屬於重大人身關係變更,有關部門出於謹慎,故要求該對離婚男女之間簽訂的《變更撫養權協議》辦理公證。
2、《公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正由於公證具有法定的證據效力,人民法院及政府部門、相關企事業單位都樂於採納公證書。
3、由於《變更撫養權協議》雙方當事人對被撫養的孩子有特定的人身利益,公證處的公證人員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要求雙方應親自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手續,不得委託他人辦理。
(一)申請
1、公證員指導當事人真實、完事地填寫申請表:
(1)申請人及代理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住址等;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填寫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
(2)申辦公證種類及辦證目的;
(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
(4)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説明的問題;
(5)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
2、公證員提示當事人提供如下材料:
(1)當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還需要提供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託書;
(3)需公證的文書;
(4)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1、受理條件: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2)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
2、符合受理條件的,按要求分類登記。
3、製作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並建立公證卷宗。
4、按規定標準收取公證費。
5、設置承辦單,各環節的經辦人應簽名並註明日期。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三)審查
1、審查內容:
當事人的人數、身份、是否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需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需公證的文書內容是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鑑是否齊全;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2、製作談話筆錄:進一步瞭解公證事項的相關情況,明確當事人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告知其權利、義務、法律責任及注意事項。
3、調查取證: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義需索取證明材料時務必深入細緻地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4、製作複印(制)件:公證人員應根據需要製作複印件或複製件入卷;註明複印(制)件與原件相符的記載;註明複製日期並簽名。
5、指導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當事人拒絕修改的,應在筆錄中註明。
(四)出證
1、起草公證書籤發稿:
(1)該適用定式公證書格式的,應嚴格注意公證書名稱、編號、證詞、公證處名稱、承辦公證員的意見、簽名及出證日期的嚴謹和規範;
(2)該適用要素式公證書格式的,按要素式公證書格式的要求辦理。
2、審批要點:
(1)公證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
(2)證明材料的充分、真實;
(3)公證書的格式及內容嚴格規範;
(4)公證程序合法。
審批合格,由有權審批的公證員簽署意見,簽名並註明審批日期。
3、打印→核對→蓋章(承辦公證員簽名章、公證處印章和鋼印)。
4、按當事人要求製作公證書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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