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立遺囑怎樣有法律的效力?
一、父母立遺囑怎樣有法律的效力?
民法典》規定了立遺囑的有效條件有三個方面
(1)遺囑人立遺囑時須有行為能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即使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如果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行為能力,則不影響他法時所立遺囑的效力。
(2)遺囑必須表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因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他人偽造的遺囑無效,篡改的遺囑,篡改的內容無效。有的被繼承人本來沒有立遺囑,而繼承人無中生有假造遺囑,也有的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繼承人認為於已不利,又另造一份於已有利的遺囑,以假亂真。這引進都屬無效遺囑。
(3)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遺囑為準。
其中有公證遺囑的,則以公證遺囑為有效遺囑。《民法典》有關規定,遺囑有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五種方式。自書遺囑由被繼承人親筆書寫,簽名並註明年、月、日。代書則由被繼承人口授他人代書,須有證人在場見證。
錄音遺囑用現代電子手段留下被繼承人口頭表達遺囑內容,須見證人證明錄單內容並妥善保管,以免被篡改、丟失等。口頭遺囑在特定情況即被繼承人生命垂危和其他危急情況下使用。
由於證據力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民法典對見證人資格也有嚴格要求。
由此可見立遺囑的有效條件包括:
第一、立遺囑人必須有行為能力;
第二、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三、多份遺囑內容相牴觸時,以最後遺囑為準。
綜合上面所説的,立遺囑是屬於任何一個公民的權利,但對於立遺囑也同樣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只要立的遺囑是屬於自己的意願,那麼所立的遺囑就會受到法律的效力,而在被繼承者死亡之後,繼承者就可以根據遺囑的條款來進行分割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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