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死後債權可以繼承嗎?
一、債權人死後債權可以繼承嗎?
債權人的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都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債權人的債權,能夠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但是有撫養關係但無法律上父母之名的其他人不能獲得債權的繼承權。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對此作出了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這裏所説的“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主要指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對於債權來説,只要其不具有人身性質,不論其發生的依據為何,都可以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二、債權人的父母能主張債權嗎?
(一)債權人的父母能主張債權的情況
1、關於債權人的父母是否能主張債權,首先要弄清楚債權人的繼承人有哪些。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由此可知,父母是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繼承債權人的債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其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還規定:“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3、也就是説,債權人的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都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債權人的債權,能夠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但是有撫養關係但無法律上父母之名的其他人不能獲得債權的繼承權。
(二)債權人父母不能主張債權的情形
1、並非具有父母的身份就能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事實上作為父母也有失去繼承債權的情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2、也就是説,繼承人為以上法律禁止的行為的時候,就喪失繼承權,不能獲得債權。
綜上所述,《民法典》規定,喪失繼承權情形有,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的,偽造或者銷燬遺囑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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