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子女的繼承權如何分配?
一、配偶子女的繼承權如何分配?
1、配偶和子女父母同屬於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他們有同等的繼承權,當繼承開始後,所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基本上是等額繼承遺產。
2、需要注意的是,配偶,也是他的共同財產的所有權人,所以在分配死亡一方的遺產時,應該把另一方的合法財產區分出來。
3、同時要考慮,被繼承人盡了較多撫養義務的人,也要適當的多分遺產,但多分多少,由各方協商,協商不成訴訟到法院,由法官酌情確定。另外,如果被繼承人留有遺囑的,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遺囑,那配偶和子女的繼承情況,都要遵照遺囑的內容來執行,不能由配偶和子女來協商處理,更不能以死者配偶或者子女的身份,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的權利加以限制和干涉。
二、與遺產繼承順序有關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220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從法定繼承的角度考慮,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的繼承權是平等的,但若是死者在離世之前,已經訂立了滿足實質要件、形式也不欠缺的遺囑,那麼有可能以上三類人都不能獲得財產,也有可能是由以上任意一類人獲得全部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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