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遺囑繼承有什麼優點
一、遺囑繼承有什麼優點
第一,遵從了財產所有人的心願。遵照遺囑繼承,不會出現依法繼承那種對於財產所有人來説雖然合法單不合理的情形。
第二,避免了法律糾紛。遺囑直接規定了財產如何分配,其他人不得有異議。
第三,降低了繼承成本。遺囑繼承,省掉了因為財產紛爭,導致的訴訟費、律師費等不必要支出。
二、遺囑繼承有什麼要注意的?
1、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2、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3、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4、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5、民法典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
6、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7、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8、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遺囑繼承主要是根據被繼承人生前的一個遺願來分配其合法所有的財產。在效力上面,遺囑繼承是要優於法定繼承的。也就是説,在沒有遺囑繼承或者遺囑繼承中有部分無效、有部分財產沒有處分到的,那麼才會通過法定方式來繼承遺產。而採取遺囑繼承,也要求符合條件要求,其中比較重要的一個就是訂立的遺囑要是合法並且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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