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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繼承規定具體都有哪些

轉繼承規定具體都有哪些

一、轉繼承規定都有哪些

1、從《繼承法若干意見》第52 條可以看出來,只要是被轉繼承人從被繼承人處所繼承的遺產都可以發生轉繼承,被轉繼承人從繼承人處所繼承的遺產方式既包括法定繼承又包括遺囑繼承,因此而言,轉繼承既適用於法定繼承又適用於遺囑繼承。這是目前我國關於轉繼承適用範圍的通説。《繼承法若干意見》第53條規定的轉受遺贈類似於轉繼承,可以説擴大了轉繼承的適用範圍,即轉繼承適用於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這三種情形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但對於轉受遺贈則附有條件:必須在“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依據轉繼承的定義,只要是被繼承人的遺產接受人,一般而言都可作為被轉繼承人。其中,國家、集體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接受人,由於其特殊的地位則不會發生轉繼承,當然也不會作為被轉繼承人。

2、《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對於以適當方式分得遺產的能否適用轉繼承則要分情況,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如果在分割遺產時已經死亡就沒有必要再分給其遺產,法律賦予其分得遺產的理由是維持其生活,而現在去世了,就沒有必要再分給;對於“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則應該分給其遺產,這是權利義務相一致的要求,也是鼓勵提倡公民之間互相幫助的需要。綜上所述,轉繼承的適用範圍為: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適當分得的遺產、遺贈撫養協議。而對於歸國家或集體經濟組織的這部分遺產則不能適用轉繼承。在繼承法修改中,針對我國繼承法中的遺產分配方式應將轉繼承的適用範圍擴大為: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適當分得的遺產、遺贈撫養協議。

二、轉繼承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該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代其實際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轉繼承人就是實際接受遺產的死亡繼承人的繼承人。

適用轉繼承,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分割前死亡。

(二)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

在具備轉繼承的條件,適用轉繼承時,轉繼承人繼承被轉繼承人應繼的遺產。在法定繼承中,轉繼承人應繼承的為被繼承人的應繼份額;若被轉繼承為遺囑繼承人,則其依合法遺囑應繼承的遺產由轉繼承人承受。

轉繼承既可以發生在法定繼承當中,同時也可以在遺囑繼承中發生。不過需要符合了轉繼承的要件,那麼才會進行轉繼承。此時要求繼承人自己沒有主動放棄繼承權,同時也沒有喪失繼承權,而繼承人卻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遺產分割之前去世。同時符合這兩個條件的,那麼才可能開始轉繼承。

標籤: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