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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規定如何立一份有效的遺囑呢?

我國規定如何立一份有效的遺囑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在緊急情況下遺囑人可以設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必須處於立遺囑人危急的情況下,如突發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可能危及生命,在這種情況下,只要表達其真正的含義,就會得到法律的承認。口頭遺囑的設立條件是必須要有2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當這些緊急情況沒有以後,遺囑人是可以設立書面遺囑和錄音方式設立遺囑的。這個時候口頭遺囑就沒有用了。

1、書面遺囑:

設立的條件是必須處於遺囑人自願的情況下,並且沒有受到威脅和強迫。此外,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保持清醒。當事人有多遺囑的,遺囑生效。

2、口頭遺囑:

要求兩個或兩個以上與遺囑內容沒有密切關係的見證人證明遺囑將生效。當然,它必須是當時人的真實意圖的表達。

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立遺囑人及見證人(兩人以上,無利害關係,最好簽署)代表立遺囑人簽署。

因為要確定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因此法律需要兩個無利害關係的證人。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為遺囑見證人:沒有行為能力的人或者説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或者説與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有利益關係的人。利益關係人分為兩種,一種是繼承人或者説受遺贈人有親屬關係的人。第二種則是和繼承人有財產糾葛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8條規定下列這些人員不能夠作為遺囑見證人:

第一種是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性行為的能力人。與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有財產糾紛的人。最高法院在執行這些意見的時候,均被認為是和繼承人和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因此不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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