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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確定繼子女的繼承權

怎樣確定繼子女的繼承權
若繼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時,繼子女已經長大成人,分居另過,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後,繼子女未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撫養教育成人,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也未盡過贍養扶助義務的,則不能視為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撫養關係,繼子女也就不能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所以,只要能具備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撫養和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的情形之一,就可認定為繼子女與繼父母形成了撫養關係,依據法律規定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就互相享有繼承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母與生父離婚後仍有權要求已與其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批覆》的精神,其明確表明,儘管繼母(父)與生父(母)離婚,婚姻關係消失,但繼父母與繼子女等人之間已經形成的撫養關係不能消失。
從民法的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來説,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父母、繼子女,在繼父母與生父母婚姻關係解除後,仍相互享有繼承權。且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條
在舊社會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與生母以外的父親的其他配偶之間形成撫養關係的,互有繼承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條  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氏,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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