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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執行人有哪些責任?

遺囑執行人有哪些責任?

一、遺囑執行人有哪些責任?

責任:

①清理登記遺產。由於遺囑的訂立至遺囑生效,一般要經過一段較長的時間,在這個過程中,遺囑中所指定的遺產可能發生變化,或者遺產仍混在夫妻共有財產或家庭共同財產之中。

因此需要清理,如果遺產項目較多,有編制清冊的必要時,應編制遺產清冊,遺產清冊中應載明遺囑人死亡時應屬於他的全部遺產的名稱、數量、價值、債權和債務的價值。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姓名。清冊應在執行人交付遺產之前或同時交與遺囑繼承人。遺囑繼承人也有權請求執行人編造和交付遺產清冊。

②妥善管理和保護遺產。在繼承人分割遺產或受領遺贈財物之前,遺囑執行人應妥善管理和保護遺產,以防止遺產被毀損、滅失等情況的發生。

管理和保護遺產,是指管理和保護遺囑中所處分的遺產,對遺囑中未作處分的遺產,遺囑執行人自然無權管理。管理遺產所需的費用,應從遺產中扣除或由繼承人承擔。

③按照遺囑內容將遺產最終分割給遺囑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必須按照法律的要求和遺囑人的意願,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不能隨意地改變遺囑內容。如因其故意或過失給繼承人造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遺囑執行人為執行遺囑,非因可歸責於自已的事由受到損害時,可請求繼承人賠償。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所需的執行費,應從遺產中支付。

二、遺囑執行人的權利有哪些?

①遺囑審查權。遺囑人要忠實執行遺囑,就必須首先掌握遺囑中對各項處分的真實涵義以及遺囑是否真實合法。如遺囑人是否有遺囑能力,遺囑是否出於遺囑人的真實意願,有無塗改、變換或隱匿等情形,是否給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及是否處置了不屬於自己的財產等等。

②有限處分權。遺囑執行人有權對遺囑所涉及的全部遺產進行有效控制。

③排除妨礙請求權。遺囑執行人在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包括繼承人在內)不得妨礙和干涉。繼承人亦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的遺產,這裏所謂的“繼承人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的遺產”,是指未經清算和按遺囑分割的遺產。

如果繼承人擅自處分未經分割的遺產或者有妨害遺囑執行人的執行職務的行為,遺囑執行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責令妨礙其執行遺囑活動的人承擔由於其行為而給自己和遺囑繼承人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④報酬求償權。我國《繼承法》關於遺囑執行人是否可以收取報酬,未有明確規定。

遺囑執行人必須由遺囑人在遺囑中進行明確指定,但是如果是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的,就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是數人擔任,所以説,遺囑執行性並不是遺囑的必備要件,遺囑只要寫明遺囑人對財產等的分配和繼承問題即可,以及還要具備相應的有效的形式要件。

標籤:執行 責任 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