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死亡了怎麼辦?
一、遺囑執行人死亡了怎麼辦?
遺囑執行人死亡了可由遺囑人再指定遺囑執行人。根據《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先死亡的,遺囑人可再指定遺囑執行人。因為是“可以指定”,遺囑人也可以不指定。沒有遺囑執行人的,不影響遺囑的法律效力,況且還有法律保護。
二、遺囑繼承人的作用和權利
遺囑執行人可使遺囑人的遺囑依法得以完全實現,同時可以使遺產的分割得以順利進行,避免紛爭。
除遺囑中另有特別規定外,遺囑執行人可執行下列事務:
(一)查明遺囑是否合法真實;
(二)清理遺產;
(三)管理遺產;
(四)訴訟代理;
(五)召集全體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公開遺囑內容;
(六)按照遺囑內容將遺產最終轉移給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七)排除各種執行遺囑的妨礙;
(八)請求繼承人賠償因執行遺囑受到的意外損害。
三、遺囑繼承人的種類:
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
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遺囑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喪失行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執行遺囑的,應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作為遺囑執行人。
遺囑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沒有法定繼承人,或者雖有法定繼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遺囑時,遺囑應由遺囑生前所在單位或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等執行。
四、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徵: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
4、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綜上所述,遺囑執行人的設立只是為了能夠讓遺囑的效力能夠在當事人過世的情況下能夠依照當事人的意志延續下去,執行人的死亡只是影響了遺囑的執行而不會影響遺囑文書,立遺囑的人可以再次尋找自己信賴的人或者法律機關幫助自己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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