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債務包括哪些內容
遺產債務是指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債務,即遺產中屬於財產義務的那一部分,被繼承人生前個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用於個人生活需要或個人行為(如侵權行為)所欠下的債務,均可構成遺產債務。
從實踐中發生的情況來看,遺產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被繼承人生前依照我國税法規定應當繳納的税費;
(2)被繼承人因合同之債所欠下的債務;
(3)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
(4)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5)被繼承人因他人無管理而應承擔的費用;
(6)其他個人債務。如個人合夥或合夥企業的債務中,屬於被繼承人應當承擔的部分;又如夫妻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我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雖然未對遺產債務的清償方式作出明文規定,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繼承遺產應當先清償遺產債務,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在分割遺產後再解決遺產債務的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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