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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去世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妻子去世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其實在生活當中,所有的因為財產的分配問題而引發的民事糾紛在法律上都是有跡可循的,對於妻子去世以後留下來的財產,主要是跟妻子關係非常親密的其他親人會覺得自己當然也是屬於合法繼承人的,並且本質上作為丈夫也沒有資格就全部繼承妻子的所有財產的。那麼,妻子去世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一、妻子去世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如果存在有合法有效的遺囑的話,按照遺囑繼承;如果不存在,則按照法定繼承,法定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配偶去世另一方能繼承全部財產嗎?

在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原則是同一順序繼承人之間平等繼承。但法律出於保護弱勢羣體,以及鼓勵尊重、贍養老人的立法宗旨考慮,對此原則規定了若干例外情形。具體如下:

(一)以下情形中,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之間繼承份額不平等:

1、對生活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2、對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4、繼承人協商同意不均分。

(二)以下情形出現時,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取得遺產:

1、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

2、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

此外,養子女對其親生父母若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依據這一規定適當分得其親生父母的遺產。

由此可見,妻子去世財產分割也是遵循我國的繼承法,繼承法當中首先尊重妻子留下來的合法的遺囑,如若妻子沒有遺囑,那麼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範圍是包括妻子的父母,然後就是丈夫跟子女的。可見,我國繼承法當中規定的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是包括妻子的直系親屬的,這種規定是符合社會人倫道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