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義務內容包括什麼?
我國是擁有五千年文化的傳統民族,我們的優秀傳統都應當被傳承下去,贍養父母不僅為道德所希望,更被法律所約束,當父母老去的時候,我們有義務有責任去照顧他們,那麼在法律上贍養義務內容都包括什麼呢?以下就是本站關於這個問題的回答。
1、贍養人的贍養義務內容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經濟上供養是指物質和金錢上的供給,用以保障老年人的物質生活條件,基本滿足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需求。生活上照料是指對老年人的起居、飲食、睡眠、活動、安全、居住條件以及衞生條件、心理狀況等諸多方面的策劃、安排與照顧,使老年人的生活無現實上的障礙亦無後顧之憂。精神上慰藉是指與老年人進行思想溝通和交流,聽取老年人的心聲,減輕老年人的思想負擔和精神壓力,讓老年人感受到天倫之樂和生活踏實,保持老年人的愉悦心情,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質量。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具有法律強制性,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或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2、贍養方式之間的關係
精神贍養既是滿足被贍養人自尊的需要,亦是滿足被贍養人對子女期待和親情的需要。倘若贍養人精神贍養做得好,被贍養人心情愉悦,生活質量提高,則更有利於身心健康,可以相對地減少贍養人的經濟支出,減輕生活上照料的負擔。如若贍養人精神贍養做得不好或不盡精神贍養義務,贍養義務變得物質化或純物質化,被贍養人得不到親情的呵護,對子女的期望得不到應有的回饋和反應,感受不到應有的尊重和關愛,心靈得不到安慰,只能與孤獨相伴、與寂寞為伍,長期處於身心不平衡狀態,此種狀態下若要保證贍養質量的整體水平,必然導致贍養人經濟上支出的增加和生活上照料負擔的加重。
本案兩審判決均以情理交融的方式告誡贍養人,被贍養人入住托老院固然有其自身的原因,但贍養人精神贍養義務做得不夠亦是被贍養人入住托老院的重要原因之一。要維持被贍養人的生活質量,保持被贍養人的身心健康,適當增加贍養人的經濟支出,法律是支持的,贍養人應予以理解和自覺履行。
3、裁判的導向作用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具有道德性、傳統性和法律強制性。精神贍養被寫進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具有了法律強制性,但精神贍養的強制執行無疑是擺在執法者面前的一道難以逾越的難題。
筆者認為,一方面,精神贍養作為法律強制性規定,其最大的功能是它的宣示和導向作用,該條款時時告誡贍養人,贍養老人是法定義務,精神贍養是法定贍養義務的重要內容,不履行精神贍養義務即是違法,不僅受到社會的否定評價,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對因不履行或怠於履行精神贍養義務造成贍養人經濟支出增加或贍養人的生活照料負擔加重的,人民法院應依法支持被贍養人的請求。支持的幅度可從三個方面進行考量:一是贍養人違反精神贍養的程度;二是贍養人的實際經濟負擔能力;三是被贍養人的要求是否超出了社會的普遍認知。判決的説理要有情有義,以教育感化及贍養人能夠接受為原則,避免死板地套用法律。最佳的效果是促使贍養人在履行生效判決的同時能夠進行思考和反省,從而達到自覺履行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三位一體的贍養義務。
當父母老去或者發生其他意外事件的時候,我們要盡到作為子女的義務與責任,贍養父母,保證父母的生理心理的滿足與物質上的充裕,以上就是本站關於贍養義務內容包括什麼做出的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也希望每個人都能盡到這個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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