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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成年和未成年繼承份額是一樣的

一、子女成年和未成年繼承份額是一樣的

子女成年和未成年繼承份額是一樣的

子女都是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是,未成年人屬於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考慮到其生活和教育的費用,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繼承法》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百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度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遺產的分配比例

在《繼承法》第十三條中對如何進行公平的比例分配做出了相當嚴肅的説明,一般來説要從兩方面進行解析:

1、當同一批次的繼承人繼承遺產時,每個人所繼承的財產應該是相同份額的,並不存在差別。這是最普通的在繼承法中所規定的事項,但是這也是在沒有極其特殊的情況發生時所規定的順序。

2、在特殊的情況下,每個人的分配金額可能會有差別。根據據相關法律表明,特殊情況主要有:

(1)在日常生活特別困難,而且自身很難有勞動力得到經濟來源的繼承人,在進行財產分配時應酌情多分配一些份額。在這裏,生活困難和自身勞動力差是必要的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時有這兩種情況才能被酌情多進行一些分配,而且是需要強制執行的。但是繼承人不得因為有此項規定就假裝自己符合該規定,以謀求更高的分配比例,如果經過調查核實,是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的。

(2)對於被繼承人身故之前,有其他人對其行使了最主要的照顧義務的,或者是法定繼承人中有人與被繼承人長時間在一起生活的,在進行遺產分配時,可以多分配一部分給他。但這不是強制性規定,必須由其他繼承人商議同意後才能進行,如果不同意法律上也沒有具體支持的依據。

(3)對於自身有條件對於被繼承人生前能夠進行撫養的,卻沒有盡到自身的養育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是可以不對其進行分配或者少分配一給他,這是法律規定的撫養義務的原則性問題。

3、不管是在哪個批次中的繼承人,符合了以下條件之一的,理應少分或者不能參與遺產分配

(1)繼承人自身有能力卻不盡到撫養義務的。

(2)通過所有繼承人一致商議可以自行決定分配比例的。

繼承人進行繼承遺產的份額應該是一致的。不過繼承人們也是可以協商繼承份額,繼承份額也是可以放棄的,一般情況下遺產會照顧一些沒有勞動能力的人,比如説未成年的孩子,年老的老人或者是沒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